
孫志浩聲明(一)

孫志浩聲明(二)
新浪娛樂訊 近日,賈靜雯與孫志浩離婚官司再度甚囂塵上。孫志浩更通過法庭追討2600萬新臺幣(約合人民幣967萬)的債務(wù)。對此,賈靜雯發(fā)表聲明稱自己并未欠債,而孫志浩也發(fā)聲明稱賈靜雯混淆視,對其進行一一反駁。以下為其聲明原文:
孫志浩緊急聲明稿
有關(guān)遠一國際法律事務(wù)所黃珊珊律師及吳宜臻律師共同代理賈靜雯小姐于6月1日所作之聲明稿,張乃良律師及蔡亞寧律師茲共同代理孫志浩先生響應(yīng)如下:
一、孫志浩先生并未要索回結(jié)婚時之贈與物品及生活費用。孫志浩先生與賈靜雯 小姐訂婚時,孫志浩先生的父母親友贈送賈靜雯小姐一顆價值百萬元以上之鉆戒及其他貴重珠寶與36萬元的聘金紅包,孫志浩先生根本未請求返還上開物品及金錢。而雙方家庭生活之開銷,包括房貸、女兒學費、雇請保母、傭人費用、水電管理費等,全數(shù)都由孫志浩先生負擔,孫志浩先生亦未向賈靜雯小姐索回或請求分攤該家庭支出費用,該聲明稿所述,顯系混淆視聽。另該聲明稿提及曾匯款42萬4千元人民幣予孫志浩先生乙事、孫志浩先生并未收到該款項,請賈靜雯小姐提出證據(jù),否則應(yīng)公開澄清并道歉。
二、賈靜雯小姐提及2006年8月間,有因為家暴事件,雙方簽署離婚協(xié)議書乙事,亦有不實。孫志浩先生絕無對賈靜雯小姐有任何家暴行為。反而是2006年8月9日,賈靜雯小姐帶著兩位女性友人至雙方上海家中,將保母雙手反綁,強制將女兒帶走,并謊報女兒護照證件遺失以申辦新的證件,擅自將女兒帶至臺灣,不讓孫志浩先生與女兒通話及見面。孫志浩先生系為了能跟女兒通話見面,才被迫簽下該內(nèi)容完全一面倒偏向賈靜雯小姐的離婚協(xié)議書,依最高法院之判例見解,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三、孫志浩先生系依法律規(guī)定請求夫妻剩余財產(chǎn)分配,并非要求贍養(yǎng)費,亦未想從賈靜雯小姐身上得到任何一分不應(yīng)該歸屬于孫家之財產(chǎn),否則依賈靜雯小姐上億元之收入情況,不可能只請求2千6百萬元新臺幣。孫志浩先生只是想要原屬于孫家的,包括孫家為兩人結(jié)婚一起共同生活目的所購買,但登記1/2持分予賈靜雯之上海房屋及結(jié)婚前,孫志浩先生之父親代墊予賈靜雯小姐的500萬元欠稅款取回而已(兩者合計即約2千6百萬元新臺幣)。爾后,如有任何人對此為不實傳述,故意扭取事實,致妨害孫志浩先生之名譽,孫志浩先生將保留法律追訴權(quán)。
四、賈靜雯小姐婚后上海自購之房屋,雖于其聲明稿中表示已因籌措美國打官司費用而轉(zhuǎn)手,惟賈靜雯小姐于今年5月9日接受某一平面媒體采訪時,還否認有賣房打官司之事,顯見賈靜雯小姐說時反復。關(guān)于賈靜雯小姐在臺自購之房屋,系賈靜雯小姐婚前持有之財產(chǎn),與本案剩余財產(chǎn)分配請求權(quán)無關(guān),請不要混為一談為要。
五、賈靜雯小姐表示"如果孫志浩先生在臺北法院爭取監(jiān)護權(quán)只是為了這個共有房子1/2的持分,賈靜雯同意隨時返還登記,因為賈靜雯愛女兒勝過這個共有的1/2的持分。",純屬混淆視聽之言。孫志浩先生爭取女兒監(jiān)護權(quán),是因為愛女兒,希望讓女兒在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下成長,爭取監(jiān)護權(quán)與共同房產(chǎn)無關(guān)。賈靜雯小姐宣稱愿意為女兒的監(jiān)護權(quán)放棄房產(chǎn)云云,系為塑造其媒體良好形象而編造的美麗詞藻,明眼人一見便之,何待廢詞。
六、孫志浩先生予賈靜雯小姐之離婚、監(jiān)護權(quán)官司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中,在判決確定前,女兒系由雙方輪流照顧,孫志浩先生相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終會依法作出符合女兒最佳利益的判決。為了女兒著想,孫志浩先生不愿再與賈靜雯小姐在媒體上互作響應(yīng),一切回歸司法審理,請賈靜雯小姐不要再作與事實不符或混淆視聽之言論。也請媒體布要去打擾女兒的生活,留給女兒一個安靜、不受干擾的生活空間。
- 相關(guān)閱讀